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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二商初字第380号

宋建新与宋金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当事人
宋建新,宋金元,阳信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二商初字第380号原告宋建新。委托代理人曹建忠。委托代理人马新昌,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金元。委托代理人顾宗新,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阳信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宋金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宋建新与被告宋金元及第三人阳信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76元,减半收取12288元,由原告宋建新负担。本裁定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毛文忠

人民陪审员  王鲁军

人民陪审员  王保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