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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270号

武汉城市晶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安庆市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城市晶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安庆市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城市晶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法定代表人:朱亮,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市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陆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18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