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393号申请人碗彩兵,男,1987年9月6日生。被执行人碗振党,男,1954年11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碗彩兵申请执行碗振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碗振党与申请人碗彩兵已私下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碗振党支付给申请人碗彩兵一半的案款,申请人碗彩兵已经领取案款,下余利息及不足部分申请人碗彩兵自愿放弃不再追究,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小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靳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