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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318号

张琪与临沂盈泰经贸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琪,临沂盈泰经贸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张琪。被执行人临沂盈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58-1号建银大厦10楼,组织机构代码74452141-5.法定代表人杨涛,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前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16827105-8.法定代表人谢呈相,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琪与被执行人临沂盈泰经贸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依法对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房产进行了查封。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位于兰山区水景明珠A10号楼房屋的查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的查封措施可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兰山区水景明珠A10号楼房屋(临房预售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