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庆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刘海鸣,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方菊华,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