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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30号

刘亚芳与李文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亚芳,李文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刘亚芳。被执行人李文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亚芳与被执行人李文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结。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浩志

审判员  于海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