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1109号原告臧兆娜。委托代理人胡思玮、王晓丹,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追星汽车销售(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龙岗路9号。法定代表人TANLEONLI-AN委托代理人黄舵,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臧兆娜诉被告追星汽车销售(青岛)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兆娜撤���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振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