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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一初字第1109号

臧兆娜与追星汽车销售(青岛)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臧兆娜,追星汽车销售(青岛)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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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1109号原告臧兆娜。委托代理人胡思玮、王晓丹,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追星汽车销售(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龙岗路9号。法定代表人TANLEONLI-AN委托代理人黄舵,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臧兆娜诉被告追星汽车销售(青岛)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兆娜撤���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振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