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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690-1号

安徽省阜阳市易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易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690-1号

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易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王店桃花村段桥南部202省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肖峰,经理。

被告: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706号。

法定代表人:张颂华,经理。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颍州南路399号万霖花苑东区1#楼101、102室。

负责人:刘伟超,经理。本院曾于2016年2月1日以(2015)州民二初字第69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徽商银行阜阳科技支行的三个账户予以冻结,现被告在徽商银行科技支行的其中一个账户的存款已达42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2080101021000590278账户存款42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阜阳科技支行2081801021000240766账户存款4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马卫东

审 判 员  闫 静

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锐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