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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1590号

张某与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姜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59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杨菲,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甲。

原告张某与被告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姜某乙。婚后被告经常因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多次给原告早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姜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姜某甲离婚,后于2015年12月7日申请撤诉。同日,我院作出书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27日又起诉被告姜某甲要求与其离婚,其这次起诉距上次诉讼不足六个月,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琛二0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于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