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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43号

刘志民、张胜祥与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志民,张胜祥,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民。申请执行人张胜祥。被执行人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北办事处梧桐四路,组织机构代码58193791-7.本院在执行(2015)滨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民、张胜祥与被执行人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志民、张胜祥来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三套房产,因其房产还未进入审理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商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德信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王光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郭学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