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177号原告何仕东,男,贵州省余庆县人。委托代理人夏著荣,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国强,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仕东与被告吕国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仕东于2016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仕东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仕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仕东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