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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民初177号

何仕东与吕国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何仕东,吕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177号原告何仕东,男,贵州省余庆县人。委托代理人夏著荣,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国强,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仕东与被告吕国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仕东于2016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仕东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仕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仕东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