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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3号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唐丽君、王利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唐丽君,王利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3号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文华花园六角楼3楼。法定代表人沈四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雯,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丽君。被告王利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公司)与被告唐丽君、王利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华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华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华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深华公司预交),由深华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牛文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殷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