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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1371号

管晓与官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管晓,官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371号原告管晓。被告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晓与被告官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管晓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官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晓撤回对被告官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70元,由原告管晓负担。

审 判 长  宋治宇

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

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左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