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371号原告管晓。被告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晓与被告官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管晓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官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晓撤回对被告官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70元,由原告管晓负担。
审 判 长 宋治宇
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
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左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