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733号申请执行人邵守喜,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武震法。被执行人武常柱,农民。被执行人王菊红,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守喜与被执行人武震法、武常柱、王菊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少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李 瑜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郑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