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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执48号

杨如雪与李大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如雪,李大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杨如雪。被执行人李大亮。本院在执行杨如雪与李大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强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正国

审判员  徐小勇

审判员  殷 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麻智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