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杨如雪。被执行人李大亮。本院在执行杨如雪与李大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强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正国
审判员 徐小勇
审判员 殷 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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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如雪与李大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杨如雪。被执行人李大亮。本院在执行杨如雪与李大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强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正国
审判员 徐小勇
审判员 殷 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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