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644-1号
原告:朱伟,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滁州钰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6637123-0。
法定代表人:童有先,该公司经理。
被告:童有先,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与被告滁州钰强机械有限公司、童有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伟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滁州钰强机械有限公司、童有先银行存款22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月4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为原告朱伟的申请提供保全损害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滁州钰强机械有限公司、童有先银行存款22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旭东
审 判 员 赵 琳
人民陪审员 陶 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张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