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321号
原告:陈涛。
委托代理人:张兴君,兖州酒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汝军,济宁市兖州区韦园北路8号。
被告:李瑞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涛与被告黄汝军、李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涛撤回对被告黄汝军、李瑞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永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