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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321号

陈涛与黄汝军、李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涛,黄汝军,李瑞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321号

原告:陈涛。

委托代理人:张兴君,兖州酒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汝军,济宁市兖州区韦园北路8号。

被告:李瑞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涛与被告黄汝军、李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涛撤回对被告黄汝军、李瑞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永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