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2刑初45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厉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5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焕平,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厉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量刑并处罚金。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厉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焕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被告人厉某某在明知出票方“新泰市东昌纺织有限公司”与其实际经营的“莒县腾飞针织厂”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前提下,以价稅合计8%的价格从郑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并将税款抵扣,税额合计33984.88元,价稅合计233896元。2015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日,厉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该涉案税款33984.88元已经���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厉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莒县腾飞针织厂企业信息,接收证据清单,抵扣证明,泰安市商业银行现金存款单,工作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某明知出票人与“莒县腾飞针织厂”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税款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厉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案发后,非法所得已全部上缴,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被告人厉某某确���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厉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厉某某违法所得33984.8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王洪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宗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