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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077号

马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07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胡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