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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执字第00176号

惠红梅与强建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惠红梅,强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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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长执字第00176号申请人惠红梅,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强建军,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惠红梅与被执行人强建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强建军应当支付申请人惠红梅修理费192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00元。本院于当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强建军于2016年2月5日履行完全部案款,并承担了执行费500元,本案执���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南有强

代理

审判员  薛宏伟

代理

审判员  常 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南学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