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398号申请人碗学民,男,1957年11月20日生。被执行人碗振党,男,1954年11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碗学民申请执行碗振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碗振党与申请人碗学民已私下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碗振党支付给申请人碗学民一半的案款,申请人碗学民已经领取案款,下余利息及不足部分申请人碗学民自愿放弃不再追究,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小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靳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