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280号
原告:李连荣,住址:德州市。
被告:陈万利,住址:德州市。
被告:赵俊风,住址:德州市。
被告:陈迎霞,住址: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8000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万利、赵俊风、陈迎霞的银行存款38000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芦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肖丁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