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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初253号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金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金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253号

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王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腾峰,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查学云,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保,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金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明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芳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