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264号
原告:陈彬。
被告:咸宁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御龙花园7幢9号商铺。
被告:廖继刚。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7号华中电力金融大厦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彬诉被告咸宁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廖继刚、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灵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