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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4民初9号

罗铎与韦荣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铎,韦荣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4民初9号原告罗铎,公务员。被告韦荣尚,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铎与被告韦荣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铎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罗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韦 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柳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