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4民初9号原告罗铎,公务员。被告韦荣尚,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铎与被告韦荣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铎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罗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韦 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柳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