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04刑初3号公诉机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甲,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4日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欣欣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王敬军、黄显家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龙滋霖担任记录。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永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程某甲先后六次窜至株洲市石峰区骑士网吧、极速网吧、网络情怀网吧、博联天马网吧盗窃显示器六台、共计价值人民币4870元。具体如下:1、2015年11月10日左右一天凌晨,被告人程某甲窜至株洲市石峰区骑士网吧,盗窃黑色飞利浦电脑显示器一台,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150元。经鉴定,该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560元。2、2015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极速网吧盗窃黑色飞利浦电脑显示器一台,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160元。经鉴定,该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910元。3、2015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又窜至石峰区极速网吧,盗窃黑色飞利浦电脑显示器一台,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120元,经鉴定,该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900元。4、2015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甲窜至株洲市石峰区博联天马网吧,盗窃黑色飞利浦电脑显示器一台,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80元,经鉴定,该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840元。5、2015年12月1日白天,被告人程某甲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网络情怀网吧,盗窃一台长城牌32英寸的电脑显示屏,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该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960元。6、2015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无极网吧,盗窃黑色飞利浦电脑显示器一台,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160元。经鉴定,该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据:1、破案经过、被盗物品资料、对案笔录、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文某的证言;3、被害人赖某、程某乙、童某、林某、贺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程某甲先后六次窜至株洲市石峰区骑士网吧、极速网吧、网络情怀网吧、博联天马网吧、无极网吧盗窃显示器六台,共计价值人民币4870元。1、2015年11月10日左右一天凌晨,被告人程某甲窜至株洲市石峰区骑士网吧,盗窃黑色飞利浦电脑显示器一台,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150元。经鉴定,该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560元。2、2015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极速网吧盗窃黑色飞利浦电脑显示器一台,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160元。经鉴定,该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910元。3、2015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窜至石峰区极速网吧,盗窃黑色飞利浦电脑显示器一台,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120元,经鉴定,该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900元。4、2015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甲窜至株洲市石峰区博联天马网吧,盗窃黑色飞利浦电脑显示器一台,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80元,经鉴定,该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840元。5、2015年12月1日白天,被告人程某甲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网络情怀网吧,盗窃一台长城牌32英寸的电脑显示屏,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该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960元。6、2015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程某甲窜至株洲市石峰区无极网吧,盗窃黑色飞利浦电脑显示器一台,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160元。经鉴定,该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700元。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破案经过、被盗物品资料、对案笔录、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文某的证言;3、被害人赖某、程某乙、童某、林某、贺某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已分别赔偿了被害人赖某、程某乙、童某、林某、贺某的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被告人程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人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二、被告人程某甲犯罪非法所得人民币9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退赔款、犯罪非法所得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转下页)
审 判 长 李欣欣
人民陪审员 王敬军
人民陪审员 黄显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龙滋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