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98号
原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河南中路99号2-6层。
法定代表人:张明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光洪,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艳,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移湖西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李满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庐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13元,减半收取7256.50元,由原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新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万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