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155号申请执行人陈中香,居民。被执行人张君成,居民。被执行人薛玉高,居民。
原告陈中香诉被告张君成、薛玉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响陈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君成、薛玉高归还原告陈中香借款人民币本金60000元,利息10000元,合计70000元,此款于2015年5月18日前付清,并承担诉讼费6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张君成、薛玉高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陈中香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君成、薛玉高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薛玉高工资,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君成、薛玉高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薛玉高工资,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中香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跃进执行员 苗浴宇执行员 李 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顾新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