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铁商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任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王某某、任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某某、任某某名下坐落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房屋所有权档案(审理期间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任某某除上述被查封的房产外,在本市辖区均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记录,且被本院查封房产无人居住,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某某、任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永生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赵国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希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