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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财保46号

董仲凯与山东世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新泰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仲凯,山东世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财保46号申请人董仲凯。被申请人山东世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董仲凯因与被申请人山东世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董仲凯、赵文荣自愿以自有的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XXX**号房产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山东世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

二、对董仲凯、赵文荣的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XXX**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光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郎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