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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33号

王新运与刘法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王新运,刘法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法成。

上诉人王新运因与被上诉人刘法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诉讼期间,上诉人王新运以已与被上诉人刘法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新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新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树峰

代理

审判员  李 兴

代理

审判员  张宪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