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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317-2号

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317-2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德胜街。

法定代表人:黄延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黎明,男,汉族,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执行人: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驻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

法定代表人:刘莉,董事长。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河执字第317号扣留的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因本案已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天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