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21刑初10号公诉机关萝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23日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萝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萝检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萝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玉来、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0日21时许,在萝北县凤翔镇七委孙XX家门口,因言语不和,被告人李XX与被害人孙XX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XX持剪刀将孙XX头部扎伤。经鉴定:孙XX本次脑挫裂���构成轻伤一级、九级残。被告人李XX于2015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证人代XX的证言;被害人孙XX的陈述及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XX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XX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自行达成经济损失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马振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佳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