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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6民初496号

原告冯修志诉被告务川县梁子山茶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官朝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修志,务川县梁子山茶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官朝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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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496号原告冯修志,女,1953年12月28日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李爱,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务川县梁子山茶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官俊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官朝维,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修志诉被告务川县梁子山茶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官朝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修志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修志以其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修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冯修志承担。

审判员  赵正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杨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