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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657号

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与北京呼风唤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北京呼风唤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657号原告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南大街50号甲50号50号旁门6幢146室。法定代表人王燕超,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艺萍,女,1991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芳,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呼风唤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1703-A079。法定代表人刘友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呼风唤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九元,由原告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智耀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虹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