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657号原告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南大街50号甲50号50号旁门6幢146室。法定代表人王燕超,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艺萍,女,1991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芳,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呼风唤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1703-A079。法定代表人刘友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呼风唤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九元,由原告北京京典祥译翻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智耀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虹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