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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03号

石秋法与王正东、王道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秋法,王正东,王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石秋法,男,195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

委托代理人:周勇,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陆奇,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正东,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王道辉,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石秋法与被执行人王正东、王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王正东与妻子于2001年已离婚,王正东、王道辉离家十几年,长期在外务工,在河溜镇唐店村无居住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无车辆登记,在怀远县无房屋产权登记,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济平

审判员  许业明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孙兴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