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执字第02115号申请执行人田素珍。申请执行人殷素珍。申请执行人朱小艳。被执行人黄强。申请执行人田素珍、殷素珍、朱小艳与被执行人黄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8日作出(2014)扬江民初字第01955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黄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再赔偿原告田素珍、殷素珍、朱小艳经济损失158772.9元;案件受理费3630元由黄强负担726元。因被执行人黄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等基本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强已给付申请人经济损失15000元,余款由黄强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申请书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核并报执行局局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江民初字第01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俊执行员 陆如坤执行员 管玉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崔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