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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96号

宋宝加与XX、王欣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宝加,XX,王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96号申请执行人宋宝加,男,1976年3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9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欣,女,199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宝加与被执行人XX、王欣健康权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孙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2日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欣在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8650元,于2016年2月5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宋宝加,故此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马 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