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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1306号

肖长幸与福华德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长幸,福华德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肖长幸。委托代理人谢用豪,律师。被执行人福华德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ACKFU。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823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利息等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46元(详见判决)。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福华德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346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小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曾远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