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肖长幸。委托代理人谢用豪,律师。被执行人福华德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ACKFU。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823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利息等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46元(详见判决)。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福华德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346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小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曾远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