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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265号

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莎、曾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莎,曾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265号

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陶莎。

被告:曾琦。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莎、曾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加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姿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