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265号
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陶莎。
被告:曾琦。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莎、曾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加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姿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