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7600-1号罪犯肖乾武抢劫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7600号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裁定书正文第一页第四行至第五行中的“以被告人肖乾武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更正为“以被告人肖乾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审 判 长 李功庆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华 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