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3民初40号原告蒙山县龙兴木片厂,住所地:蒙山县黄村镇明觉村。负责人陆胜林。委托代理人覃桂凤,蒙山县龙兴木片厂员工。被告广西蒙山县永安制糖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山县城。法定代表人胡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山县龙兴木片厂诉被告广西蒙山县永安制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山县龙兴木片厂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全部付清货款给原告,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山县龙兴木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元,由原告蒙山县龙兴木片厂负担。
审判员 王晓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魏朝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