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002执77号

汪明高与于全民、程钦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明高,于全民,程钦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77号申请执行人汪明高,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于全民,男,户籍地江苏省泰兴,经常居住地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程钦钰,男,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于全民,程钦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全民,程钦钰存款27130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业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费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