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167号
原告:郭秉武。
委托代理人:张贤,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忠。
被告:翟桂芬。本院受理原告郭秉武与被告王建忠、翟桂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郭秉武于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秉武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诉讼保全费400元,共计746元,由原告郭秉武负担。
审 判 长 邢新同
审 判 员 张立华
人民陪审员 张秋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齐会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