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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167号

郭秉武与王建忠、翟桂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秉武,王建忠,翟桂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167号

原告:郭秉武。

委托代理人:张贤,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忠。

被告:翟桂芬。本院受理原告郭秉武与被告王建忠、翟桂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郭秉武于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秉武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诉讼保全费400元,共计746元,由原告郭秉武负担。

审 判 长  邢新同

审 判 员  张立华

人民陪审员  张秋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齐会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