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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66号

广西容县新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勇等与陈玉苏、陈振武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广西容县新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勇,XX,陈玉苏,陈振武,陈玉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66号

原告:广西容县新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

法定代表人:覃盛图,经理。

原告:赵勇,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原告:XX,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三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梁承勇,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玉苏,女,199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阿迷341225199207100200,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陈振武,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陈玉玲,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广西容县新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勇、XX与被告陈玉苏、陈振武、陈玉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戎少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戎少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