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66号
原告:广西容县新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
法定代表人:覃盛图,经理。
原告:赵勇,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原告:XX,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三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梁承勇,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玉苏,女,199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阿迷341225199207100200,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陈振武,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陈玉玲,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广西容县新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勇、XX与被告陈玉苏、陈振武、陈玉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戎少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戎少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