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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终字第1152号

江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江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1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吴红运,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某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92.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江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景周

审 判 员  郑华章

代理

审判员  宋 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孟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