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1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吴红运,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某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92.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江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景周
审 判 员 郑华章
代理
审判员 宋 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孟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