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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3民辖终12号

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辖终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玮,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XXX号XXX幢七层703室。法定代表人尹汝杰(YUNYEOGIRL),首席执行官。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钍睿,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两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指向上诉人“帮5淘”插件相关行为,而该插件性质实际为计算机软件,本案为涉及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两上诉人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计算机软件纠纷主要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软件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及软件著作权权利归属、流转、保护而发生的纠纷。本案被上诉人在原审中诉请要求两上诉人停止不正当竞争并承担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民事责任,因此,本案是不正当竞争纠纷,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虽涉及两上诉人使用插件软件实施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的判断,但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软件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软件著作权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没有关联,使用插件软件与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也非同一概念,故本案不属于计算机软件纠纷。而原审法院有权管辖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故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惠珍

审判员  杨 韡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曾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