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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执字第144-6号

赵学利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学利,刘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144-6号申请执行人赵学利,女,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娟,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峄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娟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