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144-6号申请执行人赵学利,女,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娟,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峄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娟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