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527民初168号原告聂某,农民。被告范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2015年2月24日生一女孩,取名范依梦,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自2015年4月份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聂某与被告范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范依梦由被告范某独自抚养。
三、其他互不���执。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红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侯冰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