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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94执2号

申请执行人高金荣与被执行人王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山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金荣,王国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桃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94执2号申请执行人高金荣,女,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国文,男,汉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金荣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桃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王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国文在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伊春铁力桃山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国文在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伊春铁力桃山支行个人账户存款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雪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 威 来源:百度“”